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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办法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14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行为,更好满足单位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工作办法(试行)》。


以下为《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工作办法(试行)》全文:


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行为,更好满足单位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工作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行为,应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申报要求


(一)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应如实反映申请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原因。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是否以生产经营为主,资金运动方式是否与企业类似,是否具备企业管理的适用情况;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账务处理、成本核算、缴纳税金、报表反映等现实需要等。


(二)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应提供有关批准材料。该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监狱体制改革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狱企业;符合《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体制创新工作意见》(司发〔2017〕8号)明确的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纳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市属文化企业和试行企业化管理文化事业单位出资人职责监管范围的事业单位。


(四)审核工作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为单位须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批复流程


(一)单位申请


市级事业单位符合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填写《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批表》,报主管部门(依市委编办批复的隶属关系)审核。


(二)部门初审


主管部门审核单位报送的《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批表》,同意后盖章,推送至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同时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审核


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审核部门同意的《市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审批表》,出具审核意见。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已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须按规定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原文地址:https://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309/t20230908_640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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