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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27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明确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了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以及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的出版物、报纸和期刊目录。


同时,明确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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