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等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08
超经营范围可以开票,但也不能随便瞎开,这4条红线老板们可千万别碰!
税局在一天内送达四张虚开发票检查通知。那么,经营范围以外的开票是否属于虚开?按照国务院第587号令第22条规定,给别人、给自己或让别人给自己或介绍别人开不符合经营业务实际情况的发票是虚开发票。
请注意,此处强调是否符合实际业务,并不是超越于营业范围。
此外,根据规定,纳税人如发生应税行为时,除了国家有令禁止出售的以外,甚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都应据实开发票。故对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可开具发票而不限是否属于经营范围。但对所发生业务和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开发票,将归入虚开发票。因此各老板、会计必须讲究分寸、讲究交易真实性,不要因为能超出经营范围而随便开发票,切不可触及虚开红线!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那么“超经营范围开发票”是否属于“拓展发票的用途”呢?在营改增之前,由于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发票各自适用于不同业务种类,同时又各自隶属于不同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归国税局管,营业税发票归地税局管,分别核定税种,所以不能混淆开具。营改增以后,营业税被取消,增值税被统一征收,增值税发票也归国税机关统一经营。
因此,只要是真实的增值税的经营业务,如果超出了经营范围不能认定为“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但不能没有节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我国合同法第52条对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经营的规定:
1、通过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
2、恶意串通
3、通过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这些情况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就是损害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经鉴定,上述合同均已失效。
那么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醒: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505条也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即只要没有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规定,企业法人在经营范围之外订立的合同就不能被视为无效合同。尽管这完全体现合同双方意思自治,超经营范围也能签订合同,但老板们要讲究分寸。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有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警告、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规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最高罚款3万元。
那么超范围经营开票会被处罚吗?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是针对超出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有处罚,但是税务机关不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真实业务不能开票。企业如有有关业务,可向当地部门查询,提示为改变经营范围后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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