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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1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藏财会〔2020〕66 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精神,为健全完善符合我区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科学客观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结合我区会计专业发展特点,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发展。此评审办法结合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条 德才兼备,科学评价。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专业目录清单〉的通知》,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包括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职称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在藏工作1年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不含正高级会计师。


第六条其他相关经济类高级职称转评本系列的,在会计师职责相关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任现职年限前后合并满5年,方可转评。


第七条 评审工作以评价标准和参评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答辩、量化赋分等科学评价方式,对参评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推荐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为经济社会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第八条 评聘方式。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参加评审并通过的人员,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进行聘任。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含外聘人员)的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


第九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和科研能力等条件限制,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第十条 具有自主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使用本办法,也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评审办法。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全区会计系列职称评审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组织机构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组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库、管理和实施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申核材料、组织评审会、建档留存、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建立实行入库审核、动态管理机制,积极吸纳国有大中型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入专家库。因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离退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存在其它退出专家库情形的应及时退出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是本学科领域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评委,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1至3人,设执行委员若干。由评审组织机构的行政领导和专家库成员组成。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专家库成员任执行委员。执行委员每年抽取一次,在评审会召开前,由评审组织机构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组成执行委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参加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不少于15人(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同),其中执行委员不少于11人。执行委员组成人员按多出拟定人选1—5人的数量一次抽取,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按抽取顺序递补。


第十六条 评委评审劳务费为1500元/人次,评审组织机构人员不得发放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材料申报。


参评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外,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推荐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推荐单位对参评人的申报材料实行推荐审核意见制,审核意见包括个人品行、业绩能力、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廉政意见、岗位使用情况、公示情况等。审核意见内容必须由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推荐审核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八条 材料审核。


评审组织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按照申报条件、流程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组织机构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限和注意享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具备的全部条件、申报程序、办理依据,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参评人的申报材料须经全体评委审核鉴定,对违法失信、学术不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组织评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委不少于7人,负责对参评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各评委根据参评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对其业务考试、业绩成果、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充分讨论、综合评议,衡量是否具备会计系列高级职称水平:(一)评委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对照申报条件保持独立思考,进行量化赋分。


(二)参评人陈述本人履职情况,包括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和业绩与成果等。


(三)参评人对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四)评委对参评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和答辩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五)根据评分结果,由高至低排序淘汰。


第二十一条 宣布结果。经全体评委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结果。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核。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示。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在评审组织机构所在部门及推荐审核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考察。各推荐审核单位应当组成考察小组,对本单位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工作能力等,对考察通过、公示无异议人员出具鉴定,报评审组织机构所在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作情况汇报。评审组织机构对评审通过人员评审、公示情况出具书面报告,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放证书。评审组织机构应在资格确认文件下发后及时办理发放任职资格证书,并进行造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清退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经审批正式下发任职文件后,评审组织机构要及时通知推荐单位清退申报材料。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定期评聘制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当年申报、当年评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按照每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务安排组织考试,每年9月底前制定当年评审工作计划,职称申报工作原则上于10至12月开展,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评审工作。推荐审核单位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取得职称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职称评审留痕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工作事前方案、事中评审、事后考察等情况及时书面向自治区人社厅报备,经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全程记录,


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期间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制度。评委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严禁泄露委员身份、评审流程等涉及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任何情况。


第三十条 评委及工作人员为参评人近亲属或与参评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责任追究机制。


(一)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公示、考察等环节,发现参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参评人评审资格或取消已取得的任职资格,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记录期限为3年。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且处分期未满,或违纪违法行为尚在处理阶段,仍递交申报材料的。


3.伪造资历、业绩成果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失信失德、学术不端行为的。


4.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评审组织机构所在部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职称评审谋取利益。推荐审核单位、评审组织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将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评审组织机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职称评审“三公示”制度。


(一)推荐审核单位申报前公示。参评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行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


(二)评审会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当日,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考察公示。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实行职称评审“四公开制度”。严格落实职称


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由评审组织机构在负责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审理评审材料的时间和要求,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当日,评审结果及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 实行职称评审“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询档案等形式,对全区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不合格或发现严重问题的,取消评审结果并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评审组织机构职称评审权。


第三十六条 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未经核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行为不予认可。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一般设置不高于80%的通过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西藏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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