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27
为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营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良好发展的营商环境,2023年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困难。
【政策名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享受条件】
1.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纳税期限。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开票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注意事项】
季销售额超过30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