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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披规则迎来优化完善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2-26

原标题:监管进一步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行为 助力市场更好判断企业真实盈利能力

证券日报记者 吴晓璐


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披规则迎来优化完善。12月22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1号解释性公告》),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面注册制时代,信息披露是监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抓手。此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规则的优化完善,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等形成更加客观准确的判断。


“一减一增”提高财报信披质量


此次《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修订,明确了重要性判断原则,一方面要求公司减少冗余信息披露,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另一方面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并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一减一增”之间,既增加了财务报告的可读性,又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披质量。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减少冗余和压缩空间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突出重点,简洁明了,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同时又需要提高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针对性,真正有价值的信息需要披露详尽,到位充分,故而需要增加有关重要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升透明度和预测性。


“此次围绕财务报告信披,监管部门减少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此同时,围绕信披质量提升,对信披内容进行了相应完善,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郑志刚表示,以往财务报告的信披,更多围绕利润指标,但是利润指标存在盈余管理空间,上市公司出于机会主义动机或在其他压力下,可能出现盈余管理动机,使得披露出来的信息扭曲。此次修订,围绕应收账款、存货以及研发支出等,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判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助力投资者判断企业真实盈利


《1号解释性公告》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此前的规则,此次修订新增3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减少1项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新增股权激励股份支付2项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完善部分列举项目表述,增加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号解释性公告》的修订完善,对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田利辉表示,具体来看,新增的3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以及对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更好地判断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非经常性损益的准确披露有助于减少财务舞弊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加信任和依赖市场信息,增强市场的公信力。此外,通过更好地了解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投资者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公司的真实价值和潜在风险。


郑志刚认为,对《1号解释性公告》的修订,是对《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调整之后进行的必要补充,有助于投资者对企业真实盈利状况做出判断。同时监管部门增加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向市场各方传递清晰的信号,有助于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会计绩效形成客观真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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