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2-06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分不清该填写“B”表还是“C”表?快往下看看吧~
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年度内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对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敲黑板!以下两种情形容易被忽略!
情形一
纳税人2023年有2家个体工商户,1家为查账征收,1家为核定征收(单定):
除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也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核定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计算。
举例说明:假设A经营两家餐饮店,1家为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另一家为核定征收(单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5000元,那么A在办理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表(C表)时,申报界面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就为315000元。
情形二
对于2023年度中间存在两种征收方式的,如纳税人有1家个体工商户,上半年为核定征收,下半年改为查账征收:仍然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温馨提醒: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的首个申报期,您需要对本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扣除进行累计核算,调整前按核定方式征收的税款视作当年已缴税款,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终了再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