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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注协印发新设会计所首单业务检查制度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5-31

咸林会计网讯 近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首单审计业务专项检查制度>的通知》。


通知称,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首单审计业务专项检查制度)》,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首单审计业务专项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教育和帮助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设事务所)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引导和督促新设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提升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设事务所,是指已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尚未接受我市财政部门、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纳入本专项检查范围不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间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可结合事务所具体执业情况等综合考虑。


本制度所称首单审计业务,是指新设事务所承接的第一单审计业务,如所承接的第一单审计业务不具代表性可根据执业机构报备信息顺延选择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设事务所首单审计业务专项检查,是对新设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情况的专项检查。本专项检查应遵循质量导向的理念,以业务项目检查为主要检查内容,应当关注执业机构是否签订了业务委托合同,是否履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否编制了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条 专项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二章 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市注协根据年度新设事务所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首单审计业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结合检查工作实际,采取赴实地检查或抽调业务档案集中检查方式开展。


第六条 实施检查前,市注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新设事务所。


第七条 被检查新设事务所应当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被检查新设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八条 市注协从市注协检查人员库中选择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受市注协的委派,在市注协授权范围内,按照《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检查组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实施专项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被检查新设事务所出具检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新设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被检查新设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反馈意见。检查组从被检查新设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被检查新设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被检查新设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对检查问题持异议且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应由被查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检查组应及时向市注协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市注协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统一交市注协。


第三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 市注协应当组织专家对检查组的工作结果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对检查出并经专家论证的问题,市注协责令被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首单审计业务问题较多的新设事务所,市注协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并根据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安排,将其列入当年度或以后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第十七条 对首单审计业务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交行业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自律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下载: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首单审计业务专项检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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