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5-31
【问题】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二、……除经批准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