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6-18
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根据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可计入总额,作为计算其他费用扣除依据。
问:退休返聘人员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需要。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需申报,应遵循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税。申报时注意保留工资、专项附加扣除证据,符合任职条件可享减除。
问: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减除费用和附加扣除?
答:符合条件可以。再任职的退休人员,原则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和附加扣除,包括基本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问:再任职条件具体是什么?
答:包括:(1)与单位签一年以上合同,长期雇用关系;(2)事假、病假保留固定工资;(3)享受福利培训等同正式员待遇;(4)晋升、职称由单位负责。
问: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纳税?
答:非退休工资、生活补助费外的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税法免税,应减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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