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03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等条件的,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具体有什么限定条件?
小额贷款是指:1. 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2.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所指的“金融机构”是否有相关要求?
这里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对于小微企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这里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