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服务总包方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部分工程在2016年5月1日后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总局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税务机关对此问题进行了答复。目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总包合同为准,总包合同为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河北、湖北、河南、天津等税务局;第二种观点认为,2016.5.1以后承揽的分包合同不能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安徽税务;第三种观点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来确定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北京、深圳税务。我们来看一看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
一、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1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天津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
三、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问题七
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断是否为老项目?
答复: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
一、政策问题
(十)如何判断建筑分包项目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判断建筑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可根据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来判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9月)》
30.一项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上注明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并且办理了简易征收,但是分包方和总包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建筑工程老项目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公司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5月1日之前,但是分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分包方能否按老项目简易征收?
答:如果总包合同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相应的分包合同签订在5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
(三)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建筑业》
一、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中新老项目的划分问题
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二、分包方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10.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
《北京国税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答 6月30日》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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