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19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修订了2017年出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对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体制、征收方式、首次征收比例等进行了调整完善,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其中要求“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细化本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需对现行的《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豫财环〔2018〕5号)进行修订完善后出台新的政策。
二、适用对象
在河南省管辖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6章37条,主要为总则(6条)、出让收益征收方式(16条)、缴款及退库(4条)、新旧政策衔接(5条)、监管(4条)、附则(2条)等内容。与2018年制定的征收办法相比,本《办法》主要在征管部门、征收方式、首次征收比例、地方分成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是:
(一)调整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部门及职责。《办法》按照财综〔2023〕10号和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划转相关规定,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整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矿业权出让相关费源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监缴由财政部河南监管局负责。
(二)调整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办法》按照财综〔2023〕10号要求,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由现行按“出让金额”方式调整为按“出让收益率”和“出让金额”两种方式征收,且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按“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的《矿种目录》、收益率等。调整后,我省大部分矿业权都将按照“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
(三)降低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对于仍按“出让金额”方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财综〔2023〕10号关于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高于20%”的要求,《办法》将现行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20%、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30%统一调整为15%,且取消了最低缴纳额度限制,与国家文件规定保持一致,符合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要求。
(四)调整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两级分成比例。根据《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豫政〔2021〕28号)中关于财政收入划分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市级层面负有矿证管理职责,且在矿权出让前期需投入较多资金进行地质勘查、资源储量及出让收益评估等因素,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和改革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办法》规定“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省、市、县(市、区)按照6:2:2的比例分成。其中,矿业权所在县(市)范围内应由省辖市分成部分在年度执行中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年终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返还省辖市”。通过上述调整,以有效保障市级层面相关工作开展。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的地方收入分成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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