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9-04
企业所得税优惠种类丰富,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等,有些还能和其他优惠叠加享受,给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支持。但在实操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导致产生涉税风险。
A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环境保护项目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该公司2023年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800多万元,并认为该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将其计入“三免三减半”的项目收入,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由此可见,该公司取得的800万元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所得,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退回的税款属财政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范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应按照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内容,也印证了这一点。报表中,企业申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需要按项目分别填报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等情况,从而计算项目收益。由此可见,可以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收益,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应包含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
实务中,当企业能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环保税免税优惠等税收优惠,同时还享受政府各项补贴和奖励时,容易出现政策把握不准、错误享受优惠的风险。例如,财政拨款需结合补贴类型,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实操中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时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往往缺少取得相关文件的支持,导致错误叠加享受优惠,易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风险。
针对A公司发生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所得税处理风险,该公司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及时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收益”(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为“营业外收入”)科目计提应收的增值税退税款,在后续实际收到增值税退税款后通过调整“其他应收款”科目完成账务处理。
建议,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认真研究和了解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尤其要准确把握业务实质,避免因概念不清、条件不明,引发涉税风险。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既要符合税法的各项实体要件,还要与形式要件相符合。企业对于把握不准的政策,应当主动咨询税务机关,必要时要运用事先裁定制度,有效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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