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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能否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来源:马鞍山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9-04

【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能否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回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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