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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领取2024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1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领取2024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会〔2024〕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位考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213号),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分工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发中直、区直驻邕单位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生报名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核发本市、县(市、区)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办理对象 


在广西考区参加2024年度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考后公示审核,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办理流程


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即可领取证书,请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申领证书材料到考生报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 


(一)现场领取。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现场核对后退回)。


2.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考生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联系人电话以及考生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二)通过邮寄办理。 


1.具体事宜请先与报名所在地财政部门联系后再通过中国邮政预约上门办理。


2.证书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其他会计管理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可登录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中的“会计管理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手册”中进行查询。 


3.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业务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可登录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进行查询。 


四、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我区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 


五、证书遗失补办事宜


(一)证书遗失补办流程。


1.本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如无工作单位,可在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


2.邮寄办理。具体事宜请先与所在地财政部门联系后再通过中国邮政预约上门服务办理。 


(二)遗失补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联系人电话并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现场办理请携带身份证原件以便核实); 


2.个人申请补办的申请书1份,简要说明原证书取得的时间以及原证书的遗失情况并亲笔签名; 


3.一张电子照片[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295×413,尺寸1寸证件照(2.5cm×3.5cm),大小约10KB,底色为白色]; 


4.为便于核实情况,职称证书如有复印件可提供1份。 


(三)按证书遗失补办的有关要求,证书遗失补办每月安排1次集中办理。请各设区市财政局按每月时间节点将遗失补办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六、有关工作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涉及考生人数多,办证环节要求细致、领取证书需要一定办理周期,工作中难免碰到各种问题和复杂情况,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认真负责,及时沟通,提高认识,切实做到优化流程、方便办证人员。 


(一)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切实加强对申领证书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真实齐全。 


(二)加强宣传,优化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考生知晓证书办理流程,耐心向考生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在确保证书管理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优化证书发放环节,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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