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5-25
问题描述:我公司投资了另外一家企业,双方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是单独计算纳税还是和主营业务一起合并计算销项税额?
专家回复: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除了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以外,资金借出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间资金有偿借贷,由于取得了利息收入,无论是否符合企业集团的条件,均需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应该单独按照“贷款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