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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之七大误区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6-29

自2022年3月21日以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是2022年最受大家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避免以下误区:


误区一:增值税留抵退税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该文件没有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不能同时享受。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也没有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不能同时享受。因此,增值税留抵退税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误区二: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先办理免抵退税后,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误区三:过了集中退税时间了,则不能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上述规定的正确理解是:2022年4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过了集中退税期,企业也是可以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误区四: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强制的,有留抵必须办理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4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因此,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是强制的,纳税人有留抵税额可以选择不办理退税。


误区五:只有小微企业和列举行业才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规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小微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因此,不少纳税人产生误解,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业,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这是错误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业,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第八条具体规定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误区六:收到的留抵退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国家税务总局)


  9、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七: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和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收到的留抵退税和缴回留抵退税的现金流项目相同


2022年6月2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规定: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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