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9-04
1、受票方纳税人如何接收全电发票?
答:辽宁省受票方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全电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2、受票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
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3、受票方纳税人如何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增值税发票文件下载?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未勾选或已勾选发票的筛选条件,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未勾选或已勾选的发票。在数据汇总情况表格里可以看到符合条件的发票汇总信息,点击“查询”按钮后面的 “下载发票文件”按钮后,可以下载一个符合设置筛选条件、发票状态为正常的发票清单文件(文件名规则:纳税人识别号_随机数.zip),使用winrar等解压缩软件解压后可以得到一个excel文件(excel 2003格式)。
4、受票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5、受票方纳税人如何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6、受票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答:一是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二是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三是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7、受票方纳税人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发票入账?
答: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管理—发票入账,点击模板下载,选择第二个针对全电发票的模板文件,根据模板格式要求,批量填写申请入账的发票信息,点击上传文件,提示文件上传成功则完成,上传后处理状态显示待处理,经系统审核完成后,变为处理成功。
具体入账归档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2月26日-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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