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9-07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的政策大家可能都比较熟悉了,那么如果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是不是就没有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了呢?如何扣除呢?快来看看吧~
一、具体扣除办法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 电子设备,为3年。
二、享受对象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如下条件的企业:
●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享受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四、注意事项
1.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2. 如果因享受政策导致当年不足扣除形成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 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符合上述政策的,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