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10-11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5号》原文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享受这一优惠,有五点注意事项,网校给大家总结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开具的是5%征收率的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的发票,是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因为文件中明确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发票,不能享受此优惠。
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不得享受此优惠。
三、发生在3月31日之前的应税收入不能享受该政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才可以享受。3月底之前的还是按照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五、开具红字发票,应按照正数发票开具时的征收率进行开具。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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