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乎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园税稽罚[2022]63号
案件名称:苏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证检查,你单位2016-2018年取得由太仓***咨询有限公司、太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贷记“其他应收/付款-陈***”或“其他应收/付款-陈***”。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法定代表人陈***父亲),他陈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太仓***、太仓***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发票金额以现金支付。上述发票金额已分别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8050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00925.4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苏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MB9PG31
处罚结果:处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合计111180.3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9-23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