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1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后,征收范围、标准、减免等政策有变化吗?
答:除《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规定外,划转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后,缴纳义务人应如何申报缴款?
答:缴纳义务人依据林业等相关审批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等向属地各市、县、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缴纳义务人以前年度需缴纳但暂未缴纳的费款该如何申报缴纳?
答: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缴纳义务人缴纳费款后需要退库该如何操作?
答: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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