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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解读!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2-03

后疫情期间,为帮助企业顺利恢复生产,税务总局、财政部对一些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作了调整性延续,主要变化是优惠的力度在一定程度减弱。202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就是之一。主要政策内容梳理如下:


NO.01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轨迹


第一阶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1月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第二阶段:2011年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5000-20000元;


第三阶段:自2013年8月1日到2014年10月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


第四阶段:2014年10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


第五阶段: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


第六阶段: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


2、销售额确认的规定


纳税期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合计不超过起征点的,全部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剔除不动产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对应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


小规模纳税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选择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以改变;


在预缴所在地的申报期销售额(包括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不超过10万或30万元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NO.02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和预征率计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就单笔业务选择适用减征或放弃减征。放弃减征的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


申报时,仍按2020年3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执行期间的方式填写申报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NO.03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降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5%降为10%。


2019年4月1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开始实施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优惠,以及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优惠,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延期执行1年后,在2023年仍继续执行,只是加计抵减比例作了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第一、二部分优惠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而第三部分的加计抵减是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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