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4-26
代开劳务发票需要缴纳的税费
2023年自然人提供劳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1%。个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发〔2021〕7号)规定,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可以享受最高50%的减征。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月销售额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免征,超过10万元的可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享受最高50%的减征。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