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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5-05

【问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回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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