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于国庆节前给企业又送来减税红包——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那么,对于这项新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时企业及财税人员应注意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按15%加计抵减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销售额比例的计算应注意:
1.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企业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实际经营期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3.企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4.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即上年度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
三、生活服务怎么界定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意:生活服务不是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划分。
四、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须提交提交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企业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才能享受15%的加计抵减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进项税额15%加计抵减部分不得抵减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二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计提加计抵减额,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可以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七、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企业加计抵减分段计算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2019年4月-9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10%加计抵减;2019年10月及以后月份按15%加计抵减。
因此,已经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在2019年10及以后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时一定注意是按10%计提的加计抵减还是按15%计提的加计抵减。
八、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不能抵减增值税,须结转下期抵减应纳增值税。
九、加计抵减额计提时不做会计核算,待实际抵减增值税时进行会计核算。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月末计提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实际抵减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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