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2-04
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常作废发票而不担心被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1、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2、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