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2-09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要求,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需要进行确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若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12月1日-12月31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专栏页中的【一键带入】进行查看确认。
您在进行确认时,可以仔细看看这些税收优惠是否都享受了。
1.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均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每月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特别提醒您,如果发现孩子父母双方合计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每个子女每月大于2000元,或是赡养人合计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大于3000元,请您在确认时及时进行修改。
另外,如果您以前年度填报过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请您关注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如果以前年度填报有误,请及时进行修改。
【温馨提示】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核查中的有关提醒,及时提供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或相关佐证材料,对于不符合扣除规定的,应予以更正。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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