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2-26
作为外籍人员,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个概念:
1. 什么是“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收入,需要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
— —外籍人员如果满足居民个人的条件,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 什么是“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Tips: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则不计入。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一)工资薪金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1-20%)
稿酬收入额=稿酬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
(三)数月奖金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四)股权激励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温馨提醒:外籍人员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