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林会计网 财经课堂 咸林会计网校 财税训练营 咸林财税 会计继续教育
最新看点
税务网校
财税热点
会计训练营
咸林财税
财经法规
财税问答
继续教育
就业服务
来源:宁波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24
【问题】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回答】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
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打赏
收藏关注
上一篇:纳税信用等级是C级 可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吗?
下一篇:红字确认单是否都需要对方确认?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