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5-03
【问题】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时,应如何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回答】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应区别处理
✔ 根据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
1. 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
2. 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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