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网校 - 问答精选 - 分支机构没有职工薪酬也要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分支机构没有职工薪酬也要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12

【问题】分支机构没有职工薪酬也要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因此,分支机构没有职工薪酬也要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课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