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网校 - 财税学堂 - 开启汇算清缴前风险提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五大风险!

开启汇算清缴前风险提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五大风险!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12-1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快就要开启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时请务必远离以下五大风险:


风险一:企业2021年底计提了400万元工资薪金,但是2022年汇算清缴之前没有钱发放,汇算清缴时企业按计提的工资薪金金额进行了税前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二: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个税高,要求员工找票抵工资薪金,发票都是正规发票。


提示:这部分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警示: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金三大数据监测发现,K房产公司工资薪金列支异常(公司大多数员工的月工资上报数据基本在3400元左右),稽查人员进户检查发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明细账中“摘要”有很多诸如“张某报销差旅费”“李某报销业务招待费”等标注信息。细查账目凭证时,发现有很多名目为餐费、加油费、住宿费、以及由超市开具的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每张发票金额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其中甚至还有几张名目为“玉器”的发票。检查人员从电脑“回收站”中找到企业人员未及删除的信息:企业各年度工资表。该工资表内有企业员工每月应发工资,以及已通过发票报账的金额和剩余金额等信息。进一步核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得到验证。最后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235.8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风险三:企业找一批人员身份信息当做企业职工来列支工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企业费用,再就是把高工资的人员拆分到多个人员名下降低个人所得税。


提示:虚列人员、虚增工资,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警示:某市税务局在进行汇算清缴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礼品销售公司营业收入变动异常,有的月份突增、有的月份突降,企业负责人的解释是礼品行业季节性非常强,遇到节假日才是销售的旺季,但是稽查人员又发现企业的期间费用变动也异常,特别是工资,有收入的月份才发放工资,没有收入不发工资,收入越大,账面工资就越大!经过逐一核查工资表中的员工,发现存在大量虚列人员、虚增工资现象,并且工资表中的工资均没有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最终稽查人员要求企业对这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调增,并依法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进行了罚款处理。


风险四:企业当年度实际发放的计入在建工程的人员工资薪金,汇算清缴时企业税前一次性扣除了。


提示:对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应在该在建工程完工转为固定资产后,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时再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风险五: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员工工资由该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了,汇算清缴时用工企业又将这笔金额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提示: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一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用,用工单位需要发票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工资,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二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分别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这种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可以用工资表列支,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三费的扣除的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北京浩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分别与甲劳务派遣公司和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2021年度按合同约定,分别向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300万元(含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20万元,同时还向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80万元。


分析:北京浩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凭甲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将300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20万元代理费支出计入劳务费,凭工资支付凭证将8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同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来源参考: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网。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课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