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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和福利费的涉税实务区别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1-25

劳动保护支出和福利费支出


一、范围的区别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思考】环卫集团给环卫工人发的防冻伤护手霜,属于“劳动过程中”的个人防护装备,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某网络公司给员工发的防冻伤护手霜,您说是劳动保护支出还是福利费呢?(不要说打电脑键盘需要防冻伤护手霜)。 


二、涉税区别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劳动保护支出:取得购进劳动防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劳动保护支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福利费支出: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属于个人所得,“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即工作时的消耗,不是个人所得。


福利费支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除生活补助费等明文规定免个人所得税,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一般情况下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发票等外部税前扣除凭证,当然也有自产的产品作为劳动保护支出,提供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费支出中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补贴费,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提供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08,参考学习上海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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