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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价格保护销售模式的税会差异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1-26

随着电商的快速兴起,出现了新的销售模式——价格保护销售模式销售商品。价格保护是电商平台特有的福利,能够让消费者获得真正的实惠,这一点与实体店铺有很大的不同。


一、电商的价格保护销售模式


价格保护有“7天价保”/“15天价保”/“30天价保”等不同的保价周期,若消费者购买后商品出现降价可在承诺周期内一键申请返还差价。若消费者提交订单后产品出现涨价行为的,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经汇款,产品价格还是按照买家下单时的价格结算。


价格保护有的要求消费者在订单签收前申请价格保护,有的要求在订单签收后30天内申请价格保护,申请成功,如未付款的可按照提交申请时商城售价支付,如已经付款将通过余额形式返还差价。


二、价格保护销售模式按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


采用价格保护销售模式的企业,在商品发出消费者签收后实现销售收入,会计核算应确认收入。


价格保护实质是企业根据未来销售价格下降幅度给与客户一定的价格折让,属于可变对价。应按可变对价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预计退还消费者的差价部分确认预计负债,不确认收入。


若商品在保价期内销售价格下降,差价部分退还给消费者时冲减预计负债,企业实际退还给消费者的差价与预计负债的差额部分调整收入。


三、价格保护销售模式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


企业应按消费者订单金额收取的款项或应收取的款项确认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商品在保价期内销售价格下降,差价部分退还给消费者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额和冲减销项税额。


在销售环节和退还差价环节,与会计核算产生税会差异。会形成销售环节增值税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


四、价格保护销售模式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价格保护实质是企业根据未来销售价格下降幅度给与客户一定的销售折让,根据上述规定,应在发生销售折让的当期冲减当期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发出商品客户实现收入时,应根据订单金额全额确认收入,若商品在保价期内销售价格下降,差价部分退还给消费者时,在退还的当期根据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在销售环节和退还差价环节,与会计核算产生税会差异。会形成销售环节企业所得税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如果实现销售的时间与退还差价的时间属于不同的年度,企业所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现销售的所属年度,会计核算根据预计退还消费者的差价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退还消费者差价的年度,根据企业实际退还给销售者的差价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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