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2-10
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在新收入准则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现金折扣部分暂不确认收入,根据后续情况再看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那么现金折扣是否也可以与销售折让一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呢?
目前关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只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折让包含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但上述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包括现金折扣。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导致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发生了变化,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并没有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而相应的出台专门关于现金折扣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新规定。
个人认为,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按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如果现金折扣如果最终实现了,在实质上也是和销售折让一样,减少了企业收入,个人意见是参考销售折让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同时也希望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本着尽量减少税会差异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现金折扣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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